起重机械定检中心,于2012年4月16日,在对兖州市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配电箱制造车间在用起重机,型号为LD5—16.5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吊钩及滑轮组与电动葫芦、起重机主梁起重量标牌不一致。起重机主梁起重量标牌为5吨,配备的电动葫芦起重量标注为5吨,而滑轮组外壳及吊钩标注的起重量为3吨。
针对检验现场发现的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供此设备上一检验周期的检验报告,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此起重机起重量为5吨。使用单位在吊钩及滑轮组损坏后,更换吊钩及滑轮组时,考虑被吊装物较轻,不会超过3吨,因此将5吨吊钩及滑轮组换成了3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检验人员及时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对此起重机停止使用,限期更换相匹配的吊钩及滑轮组。使用单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与有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联系,及时更换了吊钩及滑轮组,确保了此起重机使用安全。
供稿人:薛广学 张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