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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使用常识

2008/9/22 10:51:46

锅炉安全使用常识

 

1.锅炉房的要求

1)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但不可设在(或毗邻)人员密集的场所。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可以煤为燃料且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每小时4吨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应注意其烟囱与屋顶可燃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O厘米。

2)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与周围易燃、危险建筑,以及锅炉房与煤堆,锅炉房与油(气)罐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3)锅炉房应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O公斤的轻型屋顶作泄压面积。锅炉房作多层布置时,每层两侧至少应各有一个出口,并有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内开,所有出入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但是,与锅炉房毗连的调压间,应用防火墙分隔,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直接通向锅炉房。

4)炉渣场地的位置要选择适当,周围最好砌筑围墙。而在锅炉房周围25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

5)锅炉房电力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电缆布线,不可沿载热体的表面敷设,也不可在煤场下通过。室内禁止堆放可燃物。

6)锅炉室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备、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等。

2.锅炉及其运行的要求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改造、检验等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火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及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

3)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可靠。操作时不可造成锅炉骤冷骤热,加水过满,断水,汽、水共腾等情况。此外,也不准在炉体和管道上烘烤任何物品,擦拭设备所用的油棉纱、油抹布应存放在金属器皿中或及时处理。

4)禁止在锅炉内焚烧任何非锅炉本身规定的燃料。烟囱应安装消烟除尘和火星熄灭装置等。排出的热炉渣必须放置在专用炉渣场地上。

5)有关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的燃料本身防火要求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请参照本辑中“发电厂(站)、核电厂机构的防火”及“城市煤气、液化气生产和输配机构的防火”的相关内容。

3.锅炉清垢的要求

1)清除水垢的方法通常有手工清洗、机械清洗和化学清洗三种方法。前两种清洗方法危险性不大,而使用化学清洗法时,是用酸性或碱性药剂溶液与水垢发生反应使水垢脱落,因溶液本身有腐蚀性和产生氢气,所以应加强通风,并严格控制附近火源。

2)清除灰垢采用化学清灰剂时,应按爆炸物品和强氧化剂加以控制和加强管理。

 

供稿:(锅炉中心)申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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