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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警示

2008/8/7 0:00:00

 

起重机械安全警示

 

  一、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时监控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变化,遵守起重机“十不吊”规定,严禁超载、超限位、超速等违章操作。

  二、 必须持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严禁无证和超期使用。

  三、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四、 起重机械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配备齐全、灵敏可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五、 不得擅自开启或停用;不得擅自安装、改造、维修。

  六、 加强定期检验和日常巡检,做好运行记录。

  七、 如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同时应立即向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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