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宁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安全常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你知道吗?

2008/7/14 0:00:0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你知道吗?

    特种设备概念: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相关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使用单位承租起重机械时,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不得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四、使用特种设备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   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   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   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   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7.   特种设备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8.   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更换记录;
(五)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手续。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1.   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范标准选用安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承担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名称及其急修和投诉电话。

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显著位置应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注意事项或者警示标志。保持电梯承载装置内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持续联系。
八、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拟停用一年以上的(氧舱为六个月),办理停用手续。

特种设备过户或移装的,原使用单位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十一、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电梯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需要,配备持证人员。医院提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必须配备电梯司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分享到:
版权所有@2017 济宁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您是本站第518262 位访客 ] 鲁ICP备17050295号-1  
地址:济宁高新区蓼河路与广安路交汇处  邮编:272100 电话:0537-6508688  Email: mw_1906@163.com